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11、45日: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