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二、出资期限问题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付清全部对价。
(2)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1)对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部对价;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2)其余部分的出资,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应当自外商投资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如果分期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三、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且〈=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且〈=3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5,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五、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
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
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注册资本在〉50〈=1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注册资本在〉100〈=3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六、合营企业出资转让的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