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
考点: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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