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政府采购制度
考点:
1、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
4、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