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撤消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个别清偿的撤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破产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3、社会保险费用
4、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考点: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根据规定,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5、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
11、管理人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债权。
12、债权申报期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1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1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