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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6日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可作如下解释: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包装”,是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构成经济法律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主体、有内容、有客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合法的,非法主体不是经济法主体。要想成为经济法主体,一般有两种渠道:1.法定取得。比如钱先生某月收入6000元,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再比如胡某在获取CPA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后,在为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两年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获取CPA证书,从而获取了注册会计师的主体资格。2.授权取得。比如政府指定W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那么W部门作为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经济义务有如下含义: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如洗发水买卖合同中的洗发水)、经济行为(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非物质财富(如出版合同中的小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事实。其中经济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客观性,又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和行为(主观性)。

  下面说一下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比如张某拿刀子逼着赵某买他的一瓶矿泉水,那么赵某的购买行为就不是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比如花某想买件裙子,但并没有表达出来,那么花某买裙子的想法就不构成法律行为。相反,如果花某表达出来想买裙子的想法,但不是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样也不构成法律行为。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比如苟某与熊某签订买卖100克冰毒合同的行为就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要想有效,就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沉默形式等)。实质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介绍一下法律行为中的“另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某种条件的成就(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比如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2008年6月1日天上不下雨,那么张某就给李某33元钱,那么该法律行为的生效就以2008年6月1日不下雨为条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比如周某与吴某约定,孙某死亡之日便是周某与吴某所签合同的解除之时,那么该法律行为的解除就以孙某死亡之日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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