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4日
本章在考试时的题型基本上都是客观题,所以大家在做本章练习时也应以客观题为主。

外商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想赚钱就要投资项目,但这个项目也不是外商想怎么投就怎么投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了四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去看教材,我在电脑上去敲也是那些文字,大家去看书还可以减少点电脑辐射。在这里只提醒大家一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A);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B)。注意A与B的区别,A是不需要批准的,而B是需要批准的。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这一部分内容中,大家需要重点注意三个问题: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反垄断审查。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对于该部分内容只能死记硬背,没有别的好办法,倘若实在不想背,可以去背本章第二节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它们二者之间是互为逆运算的,记住其中一个也是可以的。如果都不想背,那么考试就只有靠蒙了(判断题除外),如果你认为你的运气比较好,可以不去管该部分内容。

出资期限。如果是并购境内企业,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如果是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对该部分出资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后,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该部分出资的60%以上,1年内付清该部分出资;对于其余部分的出资,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该部分出资额的15%,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该部分出资。

反垄断审查。该部分内容大家需要分清哪些情况下需要报告(C),哪些情况下需要报送方案(D)。C与D共有的情形包括: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为15亿元以上;并购前,并购一方当事人(C不包括关联方,D包括关联方)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为20%以上;并购后,并购一方当事人(C不包括关联方,D包括关联方)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为25%以上。C特有的情形包括: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D特有的情形包括: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30亿元以上的资产;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个。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四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本章主要讲述了前三类企业。那么对这三类企业,本章主要讲述了哪些内容呢?请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下)。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