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下)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4日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投资总额≤300万美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70%
(2)300万美元<投资总额<420万美元:注册资本≥210万美元
(3)42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50%
(4)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5)125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40%
(6)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6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7)投资总额≥3600万美元:注册资本≥投资总额×1/3
2.出资期限: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至于总出资期限,十个字:教材未涉及,不用去管它
(3)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
①一般情况: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②特殊情况(批准后):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人数:≥3人
(3)频率:≥1次/年
(4)董事任期:4年
(5)召开条件:≥2/3董事出席
(6)会议制度: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需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至于其它事项如何通过,也是十个字:教材没有写,可以不理它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组织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的:董事会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2.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人数:≥3人
(3)频率:≥1次/年
(4)董事(委员)任期:≥3年
(5)召开条件:≥2/3董事(委员)出席
(6)会议制度: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等需出席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委员)一致通过;至于其它事项如何通过,五个字:不用去理它
3.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税前回收投资的,须由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3)合作企业不能有未弥补的亏损

三、外资企业:
1.申请: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专利技术出资≤注册资本×20%
3.出资期限:
(1)第一期出资≥认缴出资额×15%,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不是3个月)内缴清
(2)全部出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本斑竹只是将本章的一些重点内容做了个简单的概括,重要的还是要靠大家自己去记忆、去掌握相关内容,并且多做题(尤其是客观题)。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