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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中级经济法(上)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4日
第一章1页
第二章3页
第三章5页
第四章6页
第五—七章7页
第八章 第九章 8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这一章与去年的内容比较,增加了一节内容,即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内容。此外,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即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三个途径中,也都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本章近几年的分值为3至5分,由于今年本章进行了一些结构上的调整,所以预计本章今年的考分会有所增加,大概会在8分左右,主要以客观题为主。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这三个知识点可以在主观题中出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了解)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渊源(熟悉)
1、经济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在考试中常出现经济法形式的内容,这两者实质上是一样的。
2、每类经济法的渊源的制订机关和效力范围。(多以选择和判断方式考查,如果出现混排的选项,注意层次的问题)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订,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法律通常都以“法”的形式出现,例如“公司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法规一般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深圳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A项属于法律,B属于行政法规,C属于地方法规,D属于部门规章。
(4)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通常以“办法”形式出现。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要求考生记住这几种渊源的制订机关及效力。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考生熟练掌握本节各类知识点。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分别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所以法律关系的基础内容,要求重点掌握。
(一)主体
所谓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主体资格的取得:通常包括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通常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如果不合格,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或参加者。
衡量主体资格的标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于法人来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定是一致的,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比如国有企业: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只所以能对国家所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是因为国家的授权,国家以发放营业执照的方式授权国有企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经营管理,所以国有企业取得权利能力的同时,行为能力也限制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而作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必然一致。一般来说,作为公民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行为要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年满十八岁或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但有独立的经济生活来源的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承担负法律责任。(掌握)
在我国,经济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等。
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这机关主要是指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是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2、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债时,国债购买者与国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如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协议,国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
4、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是作为第三方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
5、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工厂下属的车间承包经营时,车间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相关当事人与车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相关当事人只能对该车间所属的工厂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起诉该车间。所以说企业的内部组织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却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对等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经济职权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经济职权的性质:按法律规定,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并不仅仅具有经济性质。(单选或判断)
2、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
债权是一种乞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三)客体(重点掌握,注意教材的举例并适当做些练习)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亦称有体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物质形态表现  
(2)具有经济价值  
(3)能为人们所利用和控制  
(4)不能是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
例如:阳光、空气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机器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就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武器、毒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管理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原教材中称为智力成果,新教材的非物质财富中既包括智力成果,也包括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等。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经济法的规范
2、经济法的主体
3、法律事实 
一般题目在“法律事实”这一项出题较多,它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及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常见以下几个考点:
判断“只有违法行为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这句话是否正确。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
再如:直接问各项哪些属于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绝对事件或相对事件。一般来说,绝对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决定的,比如地震;相对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如战争。考生注意审题。
有时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只要按规定缴纳保费,保险的法律关系就已形成,但赔偿是否发生,要看是否有约定的情况或事项出现。比较典型的如航空保险。这种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一个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这种事实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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