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今年新增内容,要求重点掌握。学习时注意,这节的很多原理不仅在这一章适用,在合同法的内容也完全适用。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为:(多选)
1、目的: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
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
3、合法。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不同标准下的分类互为干扰出现在选择题中。注意区分
1、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是按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划分的。比较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是最为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否则为不要式行为。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几类合同即为要式合同。
4、主行为和从行为:按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分类的。如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丙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的就是主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依赖主合同的存在,如果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就不会有乙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
5、除以上分类外,法律行为还可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等等。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分类标准为该行为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如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类似的还有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的分类多项选择题)
(三)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成立方式也适用这些原理。
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可以是公证的形式、见证的形式及登记、公告、审核批准的形式。例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比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指视听资料和推定默视形式。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到期时,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1月份,乙向甲交付房租1000元,甲接受。这时法律就认为双方以默视的方式推定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以推定默视方式产生的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
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或合同)是纯利的行为(或合同),行为有效。(单选题或判断题)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自己无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行为人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判断题)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的成立,不等于行为的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赠与合同,规定如果王某生前甲尽了赡养义务,在王某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甲。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当事人故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事实,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事实
(4)合法且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期限届至,行为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房产出售合同,规定3个月后合同生效。
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行为失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判断标准:
附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附的条件不是必然到来的事实。例如王某与儿子约定,在儿子考上大学后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礼物,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再如王某与果农签订水果收购合同,约定在水果成熟时由王某来收购,这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在各种无效民事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
1、以合法形式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学习这一考点时,要与无效合同的知识点对比学习。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开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标的物的原物必须存在。
2、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在第三人且第三人合法取得,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方式处理。
3、收归国家或集体或返还第三人:非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注意选择题和判断题,有时候可能会非常容易混,还是需要用定义进行判断)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未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撤销后,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样:即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是否行使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志。
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注意:可撤销行为未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相同,即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起算点是行为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也是一年,但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两类:即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分为三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考试中可以直接以这部分内容出选择题。
二、代理(新增内容)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符合规定的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活动,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试题往往考查两个方面:代理的不同种类及不同种类的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的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分为:有权代理,通常是有效的;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其效力有待被代理人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以双重名义、双重身份进行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是无效的。
正常的代理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双重名义或双重身份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经济活动。比较典型的就是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或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了活动,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构成有权代理,如果第三人不存在过错,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第三人存在过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看文字是比较绕的,结合下面这个例子进行掌握。
例如:王某是某商场采购员,商场授权其采购一批单冷空调。而王某采购一批羽绒被,属于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而进行的代理行为,其效力有待于商场追认。经追认,发生法律效力,责任由商场承担;未经追认,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王某与羽绒被厂商商定,在交易成功后给王某回扣,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的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代理人王某与第三人(羽绒被厂)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王某是一建筑公司业务员,公司授权其为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要求单价不超过三万元,但公司经理并没有明确采购何种建材,这属于委托代理授权不明。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包括哪些,可能在多选题中出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情况,可以考查判断题。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的情况下实施了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有效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例如王某持甲厂的介绍信及盖章的合同与乙签了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而实际上王某的介绍信与盖章的合同并不是甲厂授权其持有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这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其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包括: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且他人以该证明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考生在做综合题时如何区分这几种代理行为呢?无权、越权或终止,效力待定的代理,是没有任何大前提的,效力要看有权人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是有个大前提,第三人或相对人相信其有权而实际其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注意关键词对方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就属于表见代理,当然有效。否则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待追认。
代理关系的终止:
教材中分别给出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不同情形,这些内容在考试中可能互为干扰出题。终止的理由可以理解为:代理人不想继续代理、想继续代理但不能代理及被代理人撤销代理。
今年新增内容,要求重点掌握。学习时注意,这节的很多原理不仅在这一章适用,在合同法的内容也完全适用。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为:(多选)
1、目的: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
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
3、合法。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不同标准下的分类互为干扰出现在选择题中。注意区分
1、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是按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划分的。比较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是最为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否则为不要式行为。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几类合同即为要式合同。
4、主行为和从行为:按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分类的。如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丙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的就是主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依赖主合同的存在,如果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就不会有乙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
5、除以上分类外,法律行为还可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等等。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分类标准为该行为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如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类似的还有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的分类多项选择题)
(三)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成立方式也适用这些原理。
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可以是公证的形式、见证的形式及登记、公告、审核批准的形式。例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比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指视听资料和推定默视形式。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到期时,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1月份,乙向甲交付房租1000元,甲接受。这时法律就认为双方以默视的方式推定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以推定默视方式产生的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
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或合同)是纯利的行为(或合同),行为有效。(单选题或判断题)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自己无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行为人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判断题)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的成立,不等于行为的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赠与合同,规定如果王某生前甲尽了赡养义务,在王某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甲。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当事人故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事实,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事实
(4)合法且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期限届至,行为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房产出售合同,规定3个月后合同生效。
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行为失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判断标准:
附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附的条件不是必然到来的事实。例如王某与儿子约定,在儿子考上大学后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礼物,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再如王某与果农签订水果收购合同,约定在水果成熟时由王某来收购,这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在各种无效民事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
1、以合法形式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学习这一考点时,要与无效合同的知识点对比学习。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开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标的物的原物必须存在。
2、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在第三人且第三人合法取得,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方式处理。
3、收归国家或集体或返还第三人:非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注意选择题和判断题,有时候可能会非常容易混,还是需要用定义进行判断)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未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撤销后,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样:即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是否行使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志。
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注意:可撤销行为未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相同,即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起算点是行为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也是一年,但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两类:即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分为三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考试中可以直接以这部分内容出选择题。
二、代理(新增内容)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符合规定的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活动,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试题往往考查两个方面:代理的不同种类及不同种类的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的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分为:有权代理,通常是有效的;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其效力有待被代理人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以双重名义、双重身份进行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是无效的。
正常的代理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双重名义或双重身份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经济活动。比较典型的就是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或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了活动,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构成有权代理,如果第三人不存在过错,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第三人存在过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看文字是比较绕的,结合下面这个例子进行掌握。
例如:王某是某商场采购员,商场授权其采购一批单冷空调。而王某采购一批羽绒被,属于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而进行的代理行为,其效力有待于商场追认。经追认,发生法律效力,责任由商场承担;未经追认,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王某与羽绒被厂商商定,在交易成功后给王某回扣,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的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代理人王某与第三人(羽绒被厂)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王某是一建筑公司业务员,公司授权其为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要求单价不超过三万元,但公司经理并没有明确采购何种建材,这属于委托代理授权不明。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包括哪些,可能在多选题中出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情况,可以考查判断题。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的情况下实施了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有效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例如王某持甲厂的介绍信及盖章的合同与乙签了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而实际上王某的介绍信与盖章的合同并不是甲厂授权其持有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这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其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包括: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且他人以该证明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考生在做综合题时如何区分这几种代理行为呢?无权、越权或终止,效力待定的代理,是没有任何大前提的,效力要看有权人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是有个大前提,第三人或相对人相信其有权而实际其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注意关键词对方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就属于表见代理,当然有效。否则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待追认。
代理关系的终止:
教材中分别给出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不同情形,这些内容在考试中可能互为干扰出题。终止的理由可以理解为:代理人不想继续代理、想继续代理但不能代理及被代理人撤销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