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例题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是()。(2007年)
A、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
B、事业单位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分立
D、事业单位整体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
【答案】D
【例题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答案】ABC
3、国有资产的处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拍卖、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链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产权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企业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包括债权)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的法律行为。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集体企业的下列资产中,不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B、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资产
C、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D、集体企业无偿占用的城镇土地
【答案】ABC
【解析】集体企业无偿占用的城镇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独入账。
2、产权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③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④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⑤企业投资情况。
(2)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③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解释】只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才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进行注销产权登记的是()。
A、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B、国有企业被依法撤销
C、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D、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答案】BCD
3、资产评估(重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解释】(1)凡是有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例如,甲集体企业向乙国有企业借款100万元,集体企业拟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偿还债务,则对其机器设备必须进行资产评估;(2)如果不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则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例如,甲国有独资企业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国有独资企业,转让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不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例题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A、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C、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D、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2)选项BCD: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例题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A、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B、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D、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答案】ABCD
4、产权转让
(1)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
1、执法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例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2007年)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答案】ABCD
2、违法主体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4)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解释】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解释】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2)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例题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对单位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C
【例题2】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B
【例题3】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有()。(2007年)
A、虚增财政收入
B、虚减财政支出
C、克扣转移支付资金
D、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答案】ABCD
(三)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和手段
1、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
2、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
【解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
【解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
5、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
6、撤销荣誉称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