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和解。和解与重整的相似之处是:两者都是避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一项补救措施。但和解的“动静”与重整相比,要相对小一些。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既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
和解协议通过的第一关是债权人会议,两个标准:人的标准和债的标准。人的标准: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债的标准: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包括2/3)的债权人同意。和解通过第一关之后,还须过第二关: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须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当然,如果和解协议连第一关都未通过,那么该和解协议也就作废了。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14.破产宣告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5日)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10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将破产财产这个“蛋糕”确定好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这块“蛋糕”怎么“吃”的问题了。
首先,从这个“蛋糕”中切出“一块”来清偿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然后,这个“蛋糕”要再切出“一块”来清偿破产费用。
再然后,从“蛋糕”中切出“一块”来清偿共益债务。
对于剩下的“蛋糕”,先让破产企业的职工来“吃”,包括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还包括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职工“吃”完了之后,该轮到国家来“吃”了,包括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等职工、国家都“吃”完了,这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来“吃”。但在一般情况下,留给普通破产债权人的“蛋糕”已经很少很少了。
“蛋糕”不足以“切分”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切分”。
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15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0日)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章的考点较多,出题方式较为灵活,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本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