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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中)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5日
四、证券投资基金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封闭式基金的上市
1、上市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暂停上市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开放式基金
1、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赎回,不上市交易。
2、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
4、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5、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7、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9、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10、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持续信息公开
(一)定期报告
1、半年度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临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如CPA)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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