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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4日
21.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2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24.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5.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就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7.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28.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9.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30.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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