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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程规划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考试大整理第一章课程规划和小结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本章地位与作用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课程的基本理论部分,涉及众多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近几年在卷面所占分值有上升趋势。本章是学习其它各章的理论基础,其突出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要求考生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二、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年度

变化

卷面考查情况

2005年
2006年

(1)删除法律解释部分。
(2)调整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
(3)将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力成果”改为“非物质财富"
(4)新增行政复议范围
(5)调整了特殊地域管辖
(6)新增诉讼的范围
(7)新增诉讼时效
(8)新增“判决”部分
2006年卷面考查单选题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2007年

(1)新增法律行为的分类
(2)新增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3)新增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份 题型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综合题

合计

2004年

1题1分

1题2分

1题1分

 

1题3分

4题7分

2005年

2题2分

2题4分

1题1分

 

1题1.5分

6题8.5分

2006年

1题1分

3题6分

1题1分

 

 

5题8分

四、本章重难点内容图解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知道或应知道)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别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20年(实际发生日)
/延付或拒付租金
1年
\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
1.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保护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20年的,就属于保护诉讼时效。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 9 84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①如果乙公司于1 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 994年1月1日一1 996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 984年1月1日~2003年1 2月3 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点评】本考点作为教材新增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建议考生在2007年考试中给予关注。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见.图1)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后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
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的任何时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
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2004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⑦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
③2004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1日。
图1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是否采取公开进行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五、学习本章应注意的问题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以前没有出现,从今年考试大纲来看,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且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8分。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的渊源;(2).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界定;(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4)行政复议费用支付;(5)《仲裁法》适用的范围;(6)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7)特殊地域管辖原则;(8)经济法律关系客体;(9)经济法事实(事件和行为的界定);(1 0)诉讼时效期间;(1 1)当事人上诉期限;(1 2)法律行为的分类;(1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 4)法律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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