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本章地位与作用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经济法课程的基本理论部分,涉及众多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近几年在卷面所占分值有上升趋势。本章是学习其它各章的理论基础,其突出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要求考生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二、近3年教材变化情况
年度 |
变化 |
卷面考查情况 |
2005年 |
(1)删除法律解释部分。 (2)调整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 (3)将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智力成果”改为“非物质财富" (4)新增行政复议范围 (5)调整了特殊地域管辖 (6)新增诉讼的范围 (7)新增诉讼时效 (8)新增“判决”部分 |
2006年卷面考查单选题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
2007年 |
(1)新增法律行为的分类 (2)新增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3)新增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
2007年卷面注意多选或判断题 |
三、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份 题型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判断题 |
简答题 |
综合题 |
合计 |
2004年 |
1题1分 |
1题2分 |
1题1分 |
|
1题3分 |
4题7分 |
2005年 |
2题2分 |
2题4分 |
1题1分 |
|
1题1.5分 |
6题8.5分 |
2006年 |
1题1分 |
3题6分 |
1题1分 |
|
|
5题8分 |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知道或应知道)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别诉讼时效
保护时效——20年(实际发生日)
/延付或拒付租金
1年
\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4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
1.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保护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20年的,就属于保护诉讼时效。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 9 84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①如果乙公司于1 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 994年1月1日一1 996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 984年1月1日~2003年1 2月3 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点评】本考点作为教材新增内容,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建议考生在2007年考试中给予关注。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见.图1)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
发生时间 |
法定事由 |
事由消除后 |
时效中止 |
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 |
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时效中断 |
诉讼时效中的任何时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①2004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⑦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
③2004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1日。
图1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事项 |
仲裁 |
诉讼 |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
否 |
是 |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
否 |
是 |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 |
是 |
是 |
是否采取公开进行 |
否 |
是 |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以前没有出现,从今年考试大纲来看,简答题也仍有可能来自本章,且不能排除在综合题中附带出现本章的内容,如在案例中考察考生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掌握。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8分。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的渊源;(2).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界定;(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4)行政复议费用支付;(5)《仲裁法》适用的范围;(6)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7)特殊地域管辖原则;(8)经济法律关系客体;(9)经济法事实(事件和行为的界定);(1 0)诉讼时效期间;(1 1)当事人上诉期限;(1 2)法律行为的分类;(1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 4)法律责任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