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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课程规划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易出题型】单选题、判断题
【考点六】会计机构设置
【注意问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易出题型】多选题、判断题
【考点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注意问题】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任免总会计师应当符合规定,总会计师行使规定的职权。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4.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按照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年检考核制度。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在职会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7.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8.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易出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考点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注意问题】
1.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具体要求。
(1)接管人员点交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5)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7)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易出题型】单选题、判断题、案例题
【考点九】审计报告的种类
【注意问题】
1.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审计报告的种类。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易出题型】多选题、简答题
【考点十】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注意问题】
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1)目标相同;
(2)调整对象相同;
(3)职责相同;
(4)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易出题型】多选题
【考点十一】法律责任
【注意问题】
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对单位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对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对单位处5 000元以上l 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主管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易出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题
五、学习本章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重点内容为: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对会计监督的权限;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 3分,各类题型均有考查主要为客观题,综合题连续3年试题中2年均出自本章。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2)财务会计报告;(3)会计档案的界定和销毁;(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5)总会计师的地位、任免程序;(6)会计从业资格;(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9)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0)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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