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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1章总论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8日

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2 、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 、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 1 )事件。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 2 )行为。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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