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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6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9日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二)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保荐责任、保荐期限、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的发行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2)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的文件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的发行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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