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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7日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前提是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奉、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例题1】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销售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并未授权的,属于表见代理。此时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该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题2】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提示: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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