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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第 二 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资期限

  9.货币出资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期出资:20%、2年,货币出资:30%

  10.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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