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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18.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11)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19.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重整期间(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掌握课本的217页的例5-11。

  2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4.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5.掌握课本的219页的[例5-12。

  26.和解协议的效力(P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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