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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4日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1.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2.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资金,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240)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的用途:(P24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证券的承销(P243)

  (1)只要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成立承销团。

  (2)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3)证券公司自己不能预留。

  (4)70%的考点(低于70%的视为发行失败)。

  5.封闭式基金中的80%的考点(P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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