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1.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2.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资金,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240)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的用途:(P24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证券的承销(P243)
(1)只要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成立承销团。
(2)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3)证券公司自己不能预留。
(4)70%的考点(低于70%的视为发行失败)。
5.封闭式基金中的80%的考点(P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