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财政法律制度(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5日

  五、政府采购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注意判断题)。

  提示: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对于分包项目的履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直接向采购人负责

  B、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C、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D、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均不承担责任

  答案:B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允合同,但所有补允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提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