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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财政法律制度(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5日

  六、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1、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商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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