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条例》共规定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的违法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处分和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于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