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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法》预习:财政法律制度(1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9日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例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对单位处以( )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答案:C

  (三)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和手段

  1、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

  2、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

  提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

  4、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

  5、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

  6、撤销荣誉称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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