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应纳税行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出厂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出厂)时纳税。分产品。可能有三种类型:
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具体如下表: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产品范围列举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类如:酒精 |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税 | 销售数量 | 类如:啤酒、汽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类如: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售数量×单位税率 |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有三种情况:
(1)有价格的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具体如下表:
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适用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
从量定额计税 | 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三种类型: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表: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
从量定额计税 |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 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 |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表: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从量定额计税 |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单位定额税额 |
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税率 |
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税率+ 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
(四)零售环节(从价定率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也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批发环节(从价定率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消费税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