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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5日

  中级职称考试迎来了最后冲刺的阶段,我们要本着夯实基础的原则做到基础知识考核滴水不漏,不轻易丢分。

  今天我们复习一下证券法律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数字日期的知识点。

  一、30%。

  在这一考点中,30%共出现了三次,希望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混淆比率是非常致命的失误,既然记就要记得扎实,深刻。

  1)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件。投资者可以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

  2)收购要约的发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要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协议收购规则。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东的要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50%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

  三、3年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2)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四、15日

  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五、30天 60天

  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六、12个月

  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后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没收够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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