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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难点精讲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2日

  这一章内容是重点,第七章是2010年的新增章节,众所周知,在经济生活中,企业所得税是极其重要的税种。而且,这个税种的综合性很强,考试考查的不是单一税种的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基础知识很重要。同时注意,还要有一定的会计核算基础,因为纳税调整会涉及会计上损益的确定。

  这一章的内容可以设置各种题型。

  至于这一章的重点,那就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了,凡是与所得税计算结果有关的内容,都需要重点掌握。从所得税的计算角度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扣除项目的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

  对于本章的内容,我在听课的时候,老师为我们做了这样一个区分:

  第一,需要掌握的内容很多,围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征税范围、征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方法。

  第二,一部分内容可以降低要求,做到熟悉的程度。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对有关概念的内容有所了解。

  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重中之重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其中:抵免税额包括(1)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减免税规定的。

  这里着重解释一下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其适用范围包括: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即: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的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下面看一个例题:

  【例题·计算题】某居民企业,2009年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25%=6.25(万元)

  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6.25-5=1.25(万元)

  简便算法:20÷(1-20%)×(25%-20%)=1.25(万元)

  这部分内容按照网校老师的讲解,要注意,在限额抵免中只要掌握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就行,考试不会涉及超过抵免限额的以后5年的计算。虽然境外所得税额的抵免不是特别重要,但也给出了计算公式,是一个重点,可能会考到,所以不能忽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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