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不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举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开设小卖部销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务缴纳营业税,销售啤酒缴纳增值税。如果酒店分别核算啤酒的销售额和客房的营业额,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
混合销售 |
兼营 |
是否同时发生 |
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
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
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部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 |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八)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4)电信局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
(5)融资租赁业务:
(6)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