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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9日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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