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1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9日

  (二)征收范围的其他规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2004年)

  A、销售货物

  B、进口货物

  C、转让无形资产

  D、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 )。(2000年)

  A、广告业

  B、旅游业

  C、租赁业

  D、修理修配业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