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种抗辩权的比较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7日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简单记忆:适用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中。一方不交货,另一方就不交钱。同样的一方不交钱,另一方就不交货。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简单记忆:只有在别人给你货物之后,你才会交货物。所以别人不交,你就有权不交。

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简单记忆:只有你给别人货物之后,别人才会给你货物。但是你发现那人肯定没有能力给你货物,所以为了减少损失你也不交货物。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向乙提供原材料,总货款为10万元,货到付款。甲企业最迟于六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得知乙已经资不抵债。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C.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