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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31日

  二、股票的发行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例题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答案:×

  【例题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007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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