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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3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关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答案】CD

  【例题2】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答案]√

  [解析]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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