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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上市公司的收购(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1日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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