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6月13日

3、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各类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主要有:①票据种类;②票据金额;③票据收款人;④出票或签发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任意记载事项

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

记载无效的事项

记载本身无效,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

【答案】ABCD

【例题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

【答案】×

编辑推荐: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辅导汇总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汇总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