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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3】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二、经济法的渊源(★★★)(P3-6)

  1、宪法

  2、法律

  【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解释】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例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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