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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7)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13日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撤销权的行使

  (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超过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二、个别清偿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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