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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13日

  三、债权表的编制

  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2】下列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都有权申报

  B、职工债权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D、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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