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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2日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 )

  答案:×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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