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精讲: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
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2)对策行为分类
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控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2、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2)、从行为对象的角度的分类
分为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
(3)、从行为的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我听的是游文丽老师的讲课,游老师的讲解铿锵有力、言简意赅,句句切中要害,颇有大师风范!游老师在这一部分强调:“作为调制行为来说呢,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有效规范这些不同类别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既然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事对策行为,就意味着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选择,来从事相关的博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