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从主体形态分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 |||
从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分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 | 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 ||
受控主体 | 如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等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受制主体 | ||||
规制主体 | 如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等 | ||||
从立法和执法角度,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分为 |
立法主体 | 如 全国人大 | |||
执法主体 | 如 工商局、质检局 | ||||
主体地位:调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控主体、受制主体的地位不同,非平等。 | |||||
注意 三点 |
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也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 | ||||
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 |||||
在社会团体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 |||||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 ①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 | 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 ||
如 中国人民银行、反垄断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中都有专门的规定。 | |||||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 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 ||||
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 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如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 |||||
②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 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只能。 | ||||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