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 | 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无限公司 |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两合公司 |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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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分 | 资合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
人合公司 | 无限公司 | |
资合兼人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 | |
以公司组织关系分 |
母公司和子公司 |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总公司与分公司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重点)
1.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对外投资的规模:看公司约定。
(3)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法内约(先看法定后看约定)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 或 股东(大)会 决议。
2.对外担保★
(1)规模:看公司约定。
(2)决议方式:
为谁提供担保 | 决议机关 |
决议形式 |
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 | (法内约) 董事会或股东会 |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法定) 股东会 | 股东大会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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