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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9月9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考点总结。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甲,C、D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在债务清偿时,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有限合伙利

  19.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22.合伙人性质转变

  23.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24.合伙企业清算

  2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

  ①出资:劳务、法人

  ②转让: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的不同处理

  ③出质: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质的不同处理

  ④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⑤限制: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⑥交易

  ⑦从事竞争业务

  ⑧部分:损益部分承担问题

  ⑨个人:某个人债务清偿

  ⑩企业:企业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⑾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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