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撤销权(P343)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3.签订保证合同的三个未约定的处理。
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话,此时是6个月。
14.(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5.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6.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1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18.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9.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质权因质物灭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2.担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4.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26.合同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7.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P359)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