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定义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教材中所给出的定义与上述相同,即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和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所说的组织和个人都属于社会实体的范畴,我认为统称社会实体更为贴切。社会实体具体包含国家、政府机构和市场实体。其中市场主体又是一个较大范畴,不过其主要构成还是形形色色各类企业。
此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概念的一点理解,究归其说,经济法的主体无疑是由人和以人为本所建立的机构和组织,能够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同时又符合经济法相关规定的的个体、团体均视为其主体。
二、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也与其他诸多事务的分类相类似,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 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