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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1日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 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 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 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 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 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 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 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护 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 法院不强制干预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题】2002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03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想起。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

  A.2002年12月1日

  B.2003年12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应以还款期限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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