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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月5日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之所以放入本章进行介绍,大家应当注意其本质——即主要形式还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其实,主要内容我们都已在前面两章多的内容中进行了系统、详尽的学习,只不过是现在的出资主体发生了改变——由境内投资人变为了境外投资人,由境内资金流动变为了境外资金、技术流入。那么,如此一来具体的细节规定方面肯定会有些变动的,但核心还是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的,大家可以细细体味。

  因此,我们在进行下面学习之前,提醒大家要联系之前所学,既是对之前内容知识的系统、有效回顾,同时也可减轻后面学习的压力。

  下面,我们就来简单梳理一下本节的一些重要知识内容:

  1、种类

  中外合资——股权式合营企业,属于资合。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公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作——契约式合营。合作方式比较灵活,不同程度上解决了我方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同时也对外方投资者有较大吸引力。

  外商独资——外方独资出资、独自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认购股份的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不难看出,这与我们之前所学的有关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无非是多增加了一个外方投资人,在具体规定是有了一点点变化,并没有太难之处。)

  2、投资项目管理

  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来看,国家法律上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在学习这块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道理——利己和诱惑。任何一个投资人也好、合作者也罢,都是为了获利,因此没有人愿意自收到损失的,故此,对我方来说接受的必然是对我方有利的项目,排斥的必然是对我方不利的,如破坏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等。而对于外方来讲,则要具有相当的诱惑力,如果没有诱惑力、不能获利,那么谁也不愿意把自己腰包里面的钱白白拿出来。

  故而,只要我们明白了这个道理,再知道有四个种类的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区分具体情况应当归属到哪个种类门下了,也没有必要去看那些繁冗的文字了。

  【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D

  【知识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答案解析】ABC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多选】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ABD

  【知识点】合作各方的出资

  【答案解析】选项C: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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