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996年以前,原大城厂累计共向区农行营业部贷款11439545.40元,后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为恢复企业生产决定企业改制,将企业整体拍卖出售。
1997年12月份,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就如何处理大城厂的资产及债务等问题,召集了有区农行、区信用社、区财政局等债权单位参加的磋商会议,并取得共识,对大城厂的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同时,亦开始对大城厂的资产负债及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
1998年4月14日,在安源区公证处的主持下,对大城厂进行拍卖招标,钟某以最高价1488万元投标中标。同日,大城厂申请企业注销,获核准同意注销。钟某竞标成功后组建青城水泥厂。同年6月5日,就落实大城厂拍卖后债权受偿具体金额召开了协商会,参加会议的有:区财政局、区农行及青山营业所、区信用联社、青山信用社、青山镇政府、大城村村委会、青城水泥厂等单位和个人,会议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统一意见:一、大城厂负债总额为25667036.85元。二、债权受偿,一致同意按如下办法处理债权:1.全额受偿的有:(1)个人集资款(2)个人储蓄(3)职工工资(4)污染费(5)土地费(6)电费(7)税金,合计4150477.35元。2.区农行是大城厂最大债权人,大家同意按其金额提取5%予以补偿计571977元。3.部分受偿,按照大城厂拍卖金额1488万元,去除上述两项后剩余10157000元,该余额由各债权人(包括农行在内)拟定以51%的比例受偿债权。三、债权债务交接:全体到会人员一致同意,部分债权受偿单位按51%受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财务程序冲销。青城水泥厂按各债权单位办理转借手续,今后债权单位不与任何单位发生财务往来。会后,青山镇政府将此次会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书面报送市农行等部门,农行营业部及市分行未提出异议,亦按此会议内容与青城水泥厂办理了685万元的转借借款手续,并开始收取青城水泥厂的利息。
2000年5月10日,农行营业部将未受偿部分债权(即原大城水泥厂的贷款本息)计 5675184.25元剥离,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以3373000元收购了该笔债权中的贷款本金部分,并签订了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农行营业部、资产公司、原大城厂三方均在通知书上签章。
事后,资产公司向青城水泥厂催收贷款,青城水泥厂认为此贷款已由农行冲销,与其无关,资产公司即诉至法院。
资产公司在诉讼中得知,原大城厂已注销且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全部情况,就已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农行营业部有弄虚作假和未如实反映债权状况的过错责任。在不知晓债权落空的情况下签订的收购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资产公司诉请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农行营业部返还其收购转让债权价款33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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